成功购买天猫百亿补贴的商品,商家平台未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被理由强制退款。在从平台上买过多次东西,从来没说过有风险,还有如果有这种限制在里面,为什么下单前没有任何提示。个人认为这就是平台为了虚假宣传,涉嫌欺骗消费者。 1.天猫以订单因账号或收货信息被系统判定不符合发货条件,拒绝履行订单,强制取消订单,退货退款。此后百亿补贴平台就不能再次购买,询问商家,商家反馈取消订单行为是天猫平台产生的。 《民法典》合同编第491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电子商务法》第49条规定“电子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提交订单后,即表明双方达成购物合同,双方均应接受合同的约束,网络购物平台应当按照所载的商品价格、品质、送货、保险等交易约定履行合同,不得任意取消。 天猫平台在合同生效后单方面取消订单,涉嫌违约,管控、系统原因等都非正当理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天猫平台为了吸引流量、套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吸引消费者下单,该行为属于消费欺诈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要求商家按照其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来进行赔偿。 综上所述,要求依法发货或者赔偿本人购买商品的三倍价格,并对商家做出处罚。 2. 天猫在未告知本人也未经过本人的同意下,擅自退货退款,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平等原则] 第五条[公平原则] 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综上所述,本人要求天猫平台应按合同要求履行自己的义务,恢复被取消的订单,如不能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